吳志森﹕上帝啊!會寬恕他們嗎?
2009-01-13
【明報專訊】看著電視直播立法會討論《家庭暴力條例》,心裏泛起一陣悲憤。發言的,大多數都是有宗教背景的人士。他們的教義,提倡包容、寬恕、扶助 弱小、對抗壓迫。他們最崇敬的神祇,常站在性工作者、麻風病人、社會最低層最受歧視的人那邊,恢復他們的健康,維護他們的尊嚴。為什麼神祇的身體力行,落 實到這幫人身上,會變得如此偏激?如此猙獰?同性戀犯了他們什麼,會令他們痛恨得如此咬牙切齒,幾乎把同性戀視為萬惡之源,好像非要除之而後快不可?
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的初衷究竟是什麼?政府的文件講得清清楚楚。刑事法律,可以處理任何暴力行為,但《家暴條例》的民事框架,是為「某類特定關係人士 的特殊情及需要,向他們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」,例如向法庭申請強制令,免受該關係中另一方騷擾等等。《家暴條例》1986年制訂時,只限於婚姻關係和同居 男女,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,後來逐步伸延至前配偶、前同居男女,再進一步延展至跟血緣有關的其他家庭成員,如婆媳、祖孫等。
異性戀破壞婚姻制度比同性戀嚴重
不論《家暴條例》的涵蓋範圍如何擴展,都離不開兩類人士:親密關係或血緣關係。由於這種親密或血緣,令他們「存在特殊的權力互動,致使出現暴力風 險」。如果這種狀出現在男女配偶、前配偶,男女同居者、前同居者身上,稍為有理性的人,都不會罔顧事實,否認這種事情同樣會發生在同性戀同居者身上吧!但 堅持把「家庭暴力」改為「家居暴力」的人士,卻把有親密關係的同性戀同居者,極其荒謬地等同業主與租客、僱主與外傭、長者屋同住的老人、大學宿舍的室友、 籠屋板間房的住客……他們根本沒有親密或血緣關係,何來特殊的權力互動?即使出現暴力,性質也完全不同,目前的刑事法律已足夠應付。把這些只住在同一屋簷 的過客與有親密關係的同性戀同居者混為一談,目的只想混淆視聽,淡化同性戀者免於暴力的迫切需要,終極目的,當然是否定同性戀者的存在。
宗教人士視同性戀為洪水猛獸,把同性戀同居者納入《家暴條例》範圍,他們說,會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、破壞中國傳統文化,徹底破壞倫理關係。諷刺的是,上面的指控,異性戀所犯下的,顯然比同性戀嚴重得多。而有識之士早已指出,中國傳統並不排斥同性戀,請勿隨意扭曲國粹。
台灣早將同性戀同居者納入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的保障範圍。大陸吉林省長春市,「考慮到家庭關係的實際發展趨向」,同性家庭受害者也同樣受到家暴法規 保障。香港這個自以為先進的社會,看到大陸和台灣對同性同居者的保護,能不感到汗顏嗎?歷史上,有不少人以神的名義壓迫弱勢者,慈愛的上帝啊!會寬恕他們 嗎?